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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工作人员请假暂行办法(2018年10月试行)

时间:2020年02月12日 浏览次数:【

 

 

为严格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经档案馆部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并根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1.档案馆实行病(事)假请假制度。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我馆实际情况,一天以内的病(事)假,由部门主任批准并报送综合档案室登记;三天以内的病(事)假,报馆长批准;三天以上的病(事)假,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大会请假报馆长批准。

2.请假手续。一天以上(含一天)的请假,需由职工本人填写专用请假单,经领导批准签字后方才生效。如有特别紧急事由不能及时办理书面请假手续,需事先电话说明事由,事后再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未办请假手续或未获批准而离开工作岗位,按旷工论处。

3.请假必须一次一请,不可累计。阶段考核和年终考核时补填的任何假条,各级领导不得批准,类似批准一律无效。

4.事假按假条说明的理由认定;病假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医疗证明认定;感冒、发烧等小病,可不出具医疗证明,但病假不得超过三天。

5.因工负伤,达到工伤条件的,依照工伤办法处理;达不到工伤条件的由档案馆部主任会议核定假期。

6.长期病休,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7.职工福利性休假包括:婚假、产假、哺乳假和丧假,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8.在岗期间因故要临时离岗办事的,需获得部门主任批准后才能离开,否则,查岗时按不在岗处理。此类批假,部门主任应以保证办公室开门办公为前提。

9.职工的请假情况,综合档案室应有真实记载,并作为年底职工考勤考核的依据。如有弄虚作假,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0.办公室按月汇总全馆考勤结果上报馆长。每年要进行考勤总结,并公示,作为职工年度出勤情况考核的依据。

11.请假不论事假、病假,全年累计15天以内不扣发有关补贴, 15天以上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旷工按天在岗位津贴、交通和误餐补贴中双倍扣除。

12.本暂行办法自201810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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