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推进研究生教育内涵式发展,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激励在科研创新领域拔尖人才,学校设立卓越研究生奖学金。为做好卓越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卓越研究生奖学金每年评选1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条 卓越研究生奖学金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具有皇冠welcome体育学籍的研究生(全脱产学习)。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学校卓越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工作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校属各院(系)卓越研究生奖学金申请组织和评选推荐工作由各院(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院〈系〉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参评条件
第五条 卓越研究生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一次性奖励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六条 卓越研究生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所修读课程无不及格科目;
(六)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参加各项活动,获得非科研类校级及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1次(含)以上;
(七)发展潜力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学术创新能力强,学术成果显著,满足其一者:①主持或参与校级以上(含校级)专业课题;②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③获国家级各类学科竞赛二等奖及以上;④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⑤公开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⑥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2.在专业实践、社会工作、志愿服务、见义勇为、自强不息等方面表现极为突出,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者。
第七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卓越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本学年未按时注册且未办理请假手续者;
(二)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三)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四)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五)参评学年在科学研究和实验、实践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者;
(六)未按时缴纳学费且未办理缓缴手续者。
第八条 研究生在同一学位层次期间只能获得1次卓越研究生奖学金,获奖成果不能跨学位层次使用。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九条 卓越研究生奖学金分工程技术类、自然科学类、人文社会科学与艺术类等三大类别进行评选,博士研究生奖励名额不超过5人,硕士研究生奖励名额不超过10人,按评选范围内各类别在校生人数进行分配。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卓越研究生奖学金评选按照“自愿申报、公开答辩、差额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申请卓越研究生奖学金,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院(系)评审委员会提交《卓越研究生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院(系)评审委员会依据评选条件和下达的推荐指标,组织公开评审,确定候选人,并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组织公开答辩,通过评审专家团现场投票确定最终获奖名单,获奖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院(系)公示阶段向所在院(系)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若学生对院(系)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六章 发放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以银行转账方式将卓越研究生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获奖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六条 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卓越研究生奖学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和奖励证书,取消其所在学历层次阶段所有评奖评优资格,并根据《皇冠welcome体育学生违纪处理条例》进行处理。已经毕业的,追回已发奖学金和奖励证书,并函告其所在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获得卓越研究生奖学金的研究生,同一学年内可以同时获得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